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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30 1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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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

一、环境的概念及分类

1、环境的概念

环境即周围的境况,如自然环境、社会环境。——《辞海》

环境乃指环绕人周围的一切。——《阿拉伯联盟环境与发展宣言》()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环境的分类

是否经过人类加工改造(自然环境人为环境)

人类的视野(居住环境生活环境地面环境地质环境地球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

人类环境的国界性(国内环境国际环境区域/际环境)

二、资源的概念及分类

1、资源的概念

自然资源是指客观存在于自然界,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它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等。

2、资源的分类

分布空间

地下资源

地表资源

是否可再生

可再生资源

不可再生资源

三、环境与资源的关系

两者密不可分两者互相依存两者均有经济价值(联系)

环境强调整体性、生物联系性、无国界性资源强调使用价值、可开发利用性(区别)

总之,自然资源是环境的组成部分,是构成环境的要素之一。破坏了自然资源就是破坏了环境,但破坏了环境不一定破坏了自然资源。

第二节环境资源问题

一、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及分类

1、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

环境资源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2、环境资源问题的分类

原生环境问题(第一类环境问题,自然灾害)

次生环境问题(第二类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自然生态破坏第二节环境资源问题

二、环境资源问题的实质

环境问题的实质是由于盲目发展、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而造成的环境质量退化以及资源的浪费和枯竭的现象。

三、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人类诞生今工业革命第二次世界大战萌芽阶段(古代环境问题阶段)急剧发展、局部恶化阶段(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全面发展、局部被抑制阶段(现代环境问题阶段)

萌芽阶段(古代环境问题阶段)

急剧发展、局部恶化阶段(近代环境问题阶段)

全面发展、局部被抑制阶段(现代环境问题阶段)马斯河谷烟雾事件多诺拉镇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

全面发展、局部被抑制阶段(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四日市哮喘病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日本痛之病事件日本米糠油事件

全面发展、局部被抑制阶段(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人类环境宣言》

全面发展、局部被抑制阶段(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第二节环境资源问题

全面发展、局部被抑制阶段(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第二节环境资源问题

全面发展、局部被抑制阶段(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

四、我国的环境资源问题(略)

第一章1.2pdf

第三节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

广义:泛指国家制定的具有规范性的各种法律文件。

狭义: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产生要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制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认可:国家对社会上已有的某种规则或习惯,确认它具有法律效力。

法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规范:一般指规则、准则、标准。

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规范,一类是技术规范。

法为一般人的行为规定了一般标准。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人,它的适用是反复一般地适用。

法律规范是一部法律的主体内容,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强制性,而且这种强制性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国家强制性。

三、法的分类

国内法由一国特定机关制定,适用范围是国家主权管辖的领域

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共同制定或公认,适用于国家之间

根本法宪法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一般法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人、特定的事,在特定地域和特定时间有效

实体法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保证实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性的法律

成文法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以成文的形式出现

不成文法无成文形式,但由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即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法对于个人和社会所发生的具体作用和影响。

规范作用

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个别的和普遍的指引作用

衡量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客观而具体的标准

具有教育作用的社会规范

与法的强制作用分不开

社会作用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在当代中国,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确认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中,国家、组织、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自然环境;保障和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预防和解决争端,预防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对外交往中的作用

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综合性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的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具有极强的综合性

科学技术性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三、目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国家希望通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而实现的目标或结果。

保护环境、自然资源,维持生态系统平衡

防治环境污染,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自然环境遭到人为破坏

不同国家有不同表述

目的一元论(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唯一目的)

目的二/多元论(以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持续发展为目的)

不同级别的环境法规立法目的不尽相同

环境保护基本法(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环境保护单行法(以实现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任务为目标,结合具体调整对象来确定)

环境污染防治法:通过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人为活动加以干预,实现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自然资源法:通过对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予以行政上的控制和管理,达到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自然环境不致因开发自然资源而造成破坏的目的。

生态保护法:通过对维持和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现状,达到维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独立于人类之外的、尚未被人类发现的内在价值的目的。

保护和改善环境(从保护对象出发)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从防治客体出发)

保障公众健康(基本出发点和起码目标)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的一项目标)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本目标)

四、作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最基本的作用是调整和规范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

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的法律武器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的教材

处理环境国际关系、加强环境国际合作、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五、适用范围

适地范围(在什么样的地域或空间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以及由国务院制定的环境资源行政法规,在全国领域内生效;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此外,某些法律法规仅适用于某些区域。

适事范围(对什么活动或事实有效)

一般来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和管理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事项。而单就某一具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来说,则有不同的具体的适事范围。

适人范围(对什么人有效)

一般来说,全国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适用于全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仅适用于所辖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适时范围(在什么时候有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况:(1)从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三种情况:(1)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旧的法律相应自行失效;(2)在新法颁布时宣布凡与新法相抵触的法律或旧法失效;(3)经修订的法律法规在颁布时宣布相应的旧法规失效。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溯及力,世界各国有从旧、从新、从轻、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等不同形式,但多数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定或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分类1

国家(在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国家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国家并不以自己独立的身份直接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

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国内公民、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

分类2

管理主体(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其环境资源保护职能的各种国家机关)

受制主体(在环境资源活动中接受国家的调控和管理的主体)

性质

广泛性

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内容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2

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都离不开环境资源

权利义务既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中的主体双方联结起来的纽带,又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连贯起来的纽带

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

客体

1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

环境资源(自然要素的各环境要素或资源;物质实体的各种污染物质和现象;构成污染源和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工程设施等其他物质)

环境资源行为(管理主体的监督管理行为和受控主体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实施行为)

3

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

环境资源行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最重要、最经常的客体

七、发展概况(1.4pdf略)

第五节国际环境法

一、概念

国际环境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体系

国际环境法的体系: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文件所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整体。

体系

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文件

针对特定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

针对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

三、渊源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国际环境法的表现形式。

公约(由世界上多个国家缔结,并对这些国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全球性公约

区域性公约

双边或多边的条约(由两个国家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缔结的条约)

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的重要宣言、决议、大纲(在国际或国内不具强制力,属于“软法”)

国际习惯法(一些重要的全球性公约,虽然至今尚未生效,但是作为国际习惯法,仍在发挥作用,有一定的约束力)

重要的国际环境标准、准则、建议(条约的附件中出现的科学技术规范)

四、主体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独立参加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关系、直接享有国际环境法权利并承担国际环境法义务者。

国家(具有国际法上的独立人格,能够独立、平等地享有国际环境法的权利和承担国际环境法的义务)

国际组织(国家间和政府间组织。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自身具有的,而是由成员国通过协议赋予的)

五、客体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国际环境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

国际环境和资源(环境的自然因素)

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环境和资源

由两个或多个国家共享的环境和资源

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和资源

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环境的社会因素)

以国家和政府名义作出的“公”的行为

处于国家控制之下的“私”的行为

六、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准则。

内容

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各国对其国内环境事务享有独立的最高权利,对国际环境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可持续发展原则(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代际公平(保存选择、保存质量)

代内公平(无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

可持续利用(以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的责任(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应该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损害预防原则(各国应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

风险预防原则(各国为保护环境,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

七、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5-22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6-4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该公约于-3-21生效。

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该公约共26条,其主要内容是控制人为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指燃料矿物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

《京都议定书》全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2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第三次会议制定的。于-3-16~-3-15间开放签字,于-2-16日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我国于-5-29签署了该议定书,并于-8-30交存了核准书。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全称为《联合国关于在发生在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公约》,于-6-17在巴黎通过,并于-12-26生效。同时,联合国大会宣布每年6-17为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我国于-10-14签署该公约,并于-2-18交存了加入书,本公约于-5-9日对我国生效。

该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由各国政府共同制定国家级、次区域级和区域级行动方案,并与捐助方、地方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对抗应对荒漠化的挑战。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于-3-22在维也通,-9-22开始生效。我国于-9-11加入该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次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但它只是一个框架式的原则性公约,并未对破坏臭氧层采取任何控制措施。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及其《年议定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生物安全卡塔赫那议定书》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南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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